委托人死亡的,通常情况下,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信赖为基础,为人格专用的法律关系,假如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获得互相的信赖还是未知数,为了防止非必须的纠纷出现,法律规定在这类状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
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便有死亡、破产及丧失行为能力的状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有此约定的,当然根据其约定。比如,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团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
当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合同不可以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保护他们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受托人继续处置事务,假如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请求报酬。比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不可以赶回来,假如受托人不继续处置其事务,必然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置至委托人的继承人可以同意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