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推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伴随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单位工时规范的多元化,在国内愈加多的用人单位或职业开始实行弹性工作制,允许职员在完成工作任务时自主地、灵活地选择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有任务时随时公告到岗的时间。也就是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员没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也没常规的上下班路线,上下班时间的随便性、路线选择的随机性非常大。如此一来,新的问题就产生了,对于这类实行弹性工作制的职员,如何来断定其“上下班途中”?
从《工伤保险条例》拟定的本意看,“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因此,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重点在于看其出行的目的,即看其选择如此的时间、如此的路线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与工作有关联。第二,弹性工作制下“合理路线”问题。非常显然用传统意义上对“合理路线”的讲解断定弹性工作时间职员的“上下班途中”显然不适合,过于狭窄,也非常难操作。因此,认定这种类型的人员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可以简单地用传统的“合理路线”来断定。因为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大家综合衡量弹性工作制的职员是不是处于合理路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