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通过调解的方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不真实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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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真实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借助不真实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实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实行,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不真实诉讼主要呈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不真实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戚、朋友、同学、经营顾客和其他相互间亲近的人等特殊关系。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不真实。与真实的诉讼相对应,不真实诉讼是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法提起的诉讼。不真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称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当事人之间没产生诉称的民事行为,没设立诉称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上没有纠纷。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少实质对抗。表目前:一是被告到庭率低,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或干脆拒不到庭,让法院缺席判决;二是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倡导予以自认,不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不真实地辩论一番。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是什么原因、时间、地址、款项来源、出货方法、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民间借贷不真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总是对借贷发生是什么原因、时间、地址等叙述不清,有时出现前后叙述不同的现象;对借贷的资金来源、作用与功效及交款方法当事人更会闪烁其词,特别在交款方法上,一般都声称是以现金交款。
(5)恶意借助自认规则,常见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法结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觉得,近年来,不真实诉讼、恶意诉讼现象时有发生,主如果集中在房子交易合同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个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驰名商标案件的认定等等。不真实诉讼、恶意诉讼紧急损害了他们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不真实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推行不真实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浙甬商再终字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