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日夜间,出租车驾驶员赵某系搭载乘客钱某外出途中,二人因出租车费发生争执。双方下车打斗后钱某倒卧在行用户干道内,赵某随即开车驶离。十分钟后,孙某开车驶过该路段,与倒卧在路中央的钱某碰撞致使钱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勘验,本次事故责任没办法认定。经鉴别机构鉴别,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37.65mg/100ml,属醉酒状况。赵某及孙某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另案处置后,钱某家属李某将赵某、孙某及为赵某、孙某开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需要各方一同赔偿各项损失128万余元。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赵某、孙某先后分别推行的侵权行为导致钱某死亡的紧急后果。其中,孙某开车将钱某碾压,系导致钱某死亡的直接缘由,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亦记载孙某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察看状况不够,未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故孙某应付本案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因车费纠纷暴力殴打钱某,导致钱某躺卧在行车道上,其应当明知将钱某置于汽车较多道路上具备被其他汽车撞击的高度危险性,最后致使钱某被后方来车碾压致死的紧急风险后果,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钱某作为成年人,放纵自己处于醉酒状况,因行车纠纷与赵某发生争执,不考虑危险打开车门下车,于夜间躺卧在城市主干道行车道上,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过错行为本身,并不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为孙某开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90万余元,赵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