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手段或者不准时报告,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小学是一所农村公办寄宿制学校,全校学生952人,住校生多达502人。因学生寝室拆建,学校将一栋旧教学楼改造为学生宿舍楼,整栋楼仅有一个楼梯通道,在二楼西侧设有一间值班室。
因宿舍楼有安全隐患,该小学校长杜某组织拟定了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和值班表,安排6名校委会成员轮流值班,天天一位值班领导带领两位值日老师负责宿舍楼安全。值班领导要住在宿舍楼的值班室内,天天早上5点55分负责开门。
当年十月,因该校旧楼拆除,教师杜某甲无房居住,经该校校委会研究决定,由杜某甲住学生宿舍楼值班室,帮助值班领导负责住宿学生安全。次年春天开学第一周,根据值日表安排,当天由张某作为值班领导负责照看学生。当天晚上,因杜某甲老婆在宿舍楼值班室内住宿,张某未能留宿值班室,自行回家住宿。第二天清晨6点起床铃响前后,住宿学生起床并陆续下楼,因为张某和杜某甲没按时打开一楼铁门,导致急于外出的学生下楼时相互拥挤,最后致使四人死亡七人受伤。
杜某、张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杜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杜某疏于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宿舍值班规范领导和监督落实,导致学校值班领导实行值班规范不严不实;张某擅自脱岗,未按时打开一楼铁门,最后导致这一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杜某、张某、杜某甲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这一块校园安全事故,教训深刻、代价惨痛。要杜绝教育设施安全事故,堵塞教育教学安全隐患漏洞,需要坚持问题和目的导向,针对教育设施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入手,以科学的规范和严格的监管推进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落实落地、见底见效。教育、应对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设施的安全监测监管力度,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切实将安全隐患和问题苗头遏制在萌芽阶段。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定位,加大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对规范实行不力、落实安全责任不力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持续深化以案促改,全力筑牢校园安全的坚固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