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4日,王XX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85mg/ml)驾驶豫CXX号小型轿车(乘坐席绍X)沿磁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KM+177M处,与行人许XX由北向南过公路相撞,导致豫CXX号车受损、许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0日,XX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许XX不负事故责任。
张XX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金、丧葬费等共计746658.71元;
2、诉讼费、保全成本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原告的损失第一应由被告一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被告王XX系饮酒后驾驶驶机动车辆导致本次交通事故,且依据被告二财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孙XX通过互联网购买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购买步骤中对各项条约均有提示,应视为已尽到各项告知义务,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是免赔事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X、孙XX依据其各自过错程度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张XX、孙XX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为由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XX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觉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故作出(2020)豫0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孙XX河南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后,省高院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保持原判。
争议焦点及裁判要素
被告二财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条约的免责事由是不是需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说明义务?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醉驾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不是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XX在事故发生时醉驾涉案肇事汽车并且其醉驾系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根本缘由,依据《保险法》讲解二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针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话,被告二财险公司仅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视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孙XX作为事故汽车实质所有人通过互联网购买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购买步骤中对各项条约均有提示,应视为已尽到各项告知义务,孙XX在1、二审诉讼过程中均认同其知道免责条约,故应当认定王XX醉驾是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故被告一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XX、孙XX依据其各自过错程度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约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约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倡导该条约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约的定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可以理解的讲解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 保险法 第 十七条 第 二款 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律师看法
在交通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只容易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危险,也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法律风险。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在理赔时不论侵权人是不是具备无证、醉驾等情形,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在理赔时则需要考虑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的过错、是不是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与是不是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情形。若侵权人醉驾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商业险仍需赔偿的话,一是加重了保险人的赔付义务,二是侵权人作出了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行为,在交强险、商业险赔付之后,侵权人可能无需再另外赔偿被侵权人,减少了侵权人的违法本钱,或许会致使该种现象的增加,不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