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什么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分不要说明如下: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达成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高低、主从之分,没有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需要当事人所获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就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需要一方不能免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别人权益;需要禁止平调和免费调拨。
3.合同当事人需要就合同条约充分协商,获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建议,并就合同条约获得一致后达成的决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能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能把我们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能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方法签订合同。比如,工商行政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产品时,与企业的法津地位是平等的,不可以由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能不管企业想不想,将我们的意志强加给企业。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首要条件,假如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就谈不上协商一致,谈不上什么自愿。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要紧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点,是民事关系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合同自愿原则就愈加看上去要紧了。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含: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不是签订合同;第二,与哪个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他们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状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总之,只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更不是绝对的,不是想如何就如何,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有权根据我们的意愿订立合同,但订立合同需要依法进行。依法订立合同,包含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含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根据其规定。譬如,金融范围里发生的高息揽储状况,是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便当事人双方自愿,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他们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含: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滥用权利,不能欺诈,不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依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依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用途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需要。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预防当事人滥用权力,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与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含: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能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买卖习惯履行准时公告、帮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预防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买卖习惯履行公告、帮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意义和用途是:第一,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益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第二,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而法律又没规定的,可以参考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