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讲解(一)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合分给遗产。
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爸爸妈妈,无论其是不是再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