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强险,投保人有故意行为导致损失等,一般是交强险的免责条约,所以有的保险人发现投保人符合免责条约的,就会选择拒绝赔偿,这将直接致使受害人损失。但,即便发生交强险的免责状况,保险人其实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保险人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对此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比如:自杀等碰瓷行为;
2、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车职员、投保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有关的其它成本;
4、间接损失,比如:汽车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除去以上几种状况保险人可以免责外,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后,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有有意的,那样保险人需要先行垫付受害人损失,之后可以接着找有过错的投保人追偿。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肇事者购买了三者险等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也应依据实质赔偿损失。
所以,即便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依旧可以需要保险人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保险人拒绝的,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发现协商解决不下的话,那样就应该注意积极去法院起诉索赔。
事实上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时保险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1、驾驶员还没有获得驾驶资格或者未获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譬如还在参加驾照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最后,其实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保险,虽然有相应的免责状况,但保险人不可以以此为挡箭牌,受害人发现保险人不愿赔偿的,就要积极走法律渠道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