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最常用的支付方法,因此,有的人在国际贸易中会就会借助信用证进行欺诈。其实,在实质中,借助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一般会有下面几种风险:
1、不依合同开证。进口商假如不根据合同开证,就会使合同的实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2、故设障碍。进口商会借助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故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很难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阱。
3、伪造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等,出口商因此将致使货款两空的损失。
4、不容易获得。需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等,这类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讲根本没办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5、需要不一。虽然信用证表面规定有益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与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由于不允许信用证上的规定得以达成。
6、诈骗。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字,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筹资。
7、伪造保兑。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赖,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8、另行指示。假如信用证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公告、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检验认同等,都可能导致因不公告而不了了之,导致卖方备货后,因为货价的上涨或下跌而受损失。
9、非证买卖。规定需要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等,这类其实已经不是信用证买卖,对出口商根本没保障可言。
不过,在实质中,有下面几种情形的,就会被认定为信用证欺诈:
1、基础买卖各方串通提交假单据,合谋欺诈银行;
2、受益人制造或借助假单证进行欺诈;
3、受益人没出货提单项下的货物,或出货的货物基本没价值。
最后,假如在国际贸易中遇见信用证欺诈的,损失较大的,建议最好准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