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收留登记,收留人应当向收留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向收留登记机关提供收留申请书;
2.收留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留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情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等状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觉得不应当收留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留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留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留生活育状况证明;其中收留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收留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留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留人无子女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收留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留人与被收留生活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收留登记机关是什么
1.登记机关应该是被收留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2.收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留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留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