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不同之处呢?
在实质社会日常,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一般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国内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是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在国内,除去事实婚姻以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一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不少,范围也非常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是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普通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一般都是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块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拥有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使用狭义的讲解,现在,国内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去在定义方面的不同的地方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置时则视同具备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假如被认定为是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遭到法律的保护。(2)适用的程序及有关的规定不同。对是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可以和好的,依据各案状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别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可以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需要离婚或需要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除此之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是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需要予以认同,依旧根据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假如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我们的生活状况遭到法律保护,则需要补办结婚登记。同时,在身份关系、一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不是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一样的处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