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的优势和弊端各有什么
就灵活性面言,仲裁更胜一筹。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状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什么仲裁院受理、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而且在地域也会遭到限制。
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为节省时间本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一定是期望用尽量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防止消耗,这一点上因为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比于诉讼要简单而比较占优,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从国内现在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参差不齐等原因下,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总是需要较长期。
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高。仲裁员总是即是各行业的专家又熟知法律规范,因而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常识的事实辨别更具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备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最后纠纷的解决,而讼诉因为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常识比较熟知,而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常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
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比于诉讼,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从救济渠道来看,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便捷快捷,但没了再审的监督用途,尽管当事人在法定状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倡导权利的机会。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渠道相对更广。
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遭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这主要因为对仲裁员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考核约束机制的缺失势必致使仲裁案件有失公允。此外仲裁不可以约束第三人,假如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话还要要重新仲裁或诉讼,这显然会减少仲裁的效率,而且日后实行起来也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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